为引导会员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自治、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化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特制定本行业的自律公约。
1、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及材料供应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2、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管理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 本行业企业必须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按产品标准进行加工制作安装和经营,不断完善各种体系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坚决抵制不合格产品标准的供货要求,倡导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4、 公平竞争、友好合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坚决反对商业欺诈不良行为。搞好和维护同行企业之间的和睦关系,不搞恶性竞争,不贬损同行业和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5、 协会是企业之家,凡是协会的会员单位不分所有制,地区和规模,一律平等。会员单位既享受协会章程赋予会员的权利,又应积极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会员单位应主动维护行业协会的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的形象的事,积极地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协会的工作安排和协调。
6、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拖欠劳务工资。
7、 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业协会对坚持执行行业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相关评比,推荐工作中给予优先。对于违反自律行为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对其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例处分:(1)书面警告(2)业内通报批评(3)暂停会员资格(4)开除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8、 本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荆门市市门窗幕墙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准则,以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条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合格率,杜绝伪劣产品和假冒产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诚信为本,信誉第一。在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做到重信誉,守合同,杜绝违约背信现象,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第五条 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观念。会员之间互尊、互补、互助,加强行业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六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企业新闻宣传和广告活动。
第七条 加强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企业员工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与责任关怀行动,承担公民责任。在国家社会需要时,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九条 本准则由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准则自2011年10月20日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或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位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进行举报。
(二)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20日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市门窗幕墙协会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荆门市门窗幕墙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荆门市门窗幕墙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荆门市门窗幕墙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建筑门窗幕墙行业从事设计、研发、生产、设备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
第四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荆门市门窗幕墙协会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20日荆门市门窗幕墙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